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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管法修正案經總統公布 源頭管理再邁進

公告日期:  2019-01-16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立法院於107年12月21日三讀修正通過,名稱並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毒管法),108年1月1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5221號令公布,使我國毒物及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工作再向前邁進,進一步擴大管理化學物質並降低運作風險。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有7大突破及亮點,包括:新增「關注化學物質」(針對毒化物以外化學物質評估列管,擴大並分級管理);增列「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專章(包含如預防應變計畫公開、專業應變人員等);設置「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將由行政院院長召集整合跨部會事宜);成立基金(得向運作人收取運作費,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基金,用於風險管理);縮短業者事故通報時間(從原本1小時縮短為30分鐘);禁止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以電子購物方式進行買賣(針對網購平台業者,未善盡管理責任媒介無許可雙方進行買賣時,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增訂追繳不法利得與吹哨者條款等。

        環保署強調,依據本次修法第75條條文,除管理會報、吹哨者、民眾檢舉及獎勵等相關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後1年施行。後續環保署將進行30餘項子法的訂定或檢討修正,歡迎各界留意法規草案預告、公聽相關資訊,並多加給予指教。

        毒管法的修正條文,請參閱環保署環保法規網站(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1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