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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應變人員訓練資訊專區

公告日期:  2021-05-20

發布單位: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一、簡介

  為降低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事故發生時,對環境及人體健康之衝擊及影響,考量事故應變有其專業性質,及為提升應變程序兼顧安全與效率,落實各項專業應變工作。有建立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及合格證照制度之必要,化學局已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7條第3項規定,訂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並自11071日生效,爰自11071日起開辦訓練

 

二、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參訓資格

  依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定義,應變人員訓練等級分為五級,分別為通識級、操作級、技術級、指揮級及專家級,其參訓資格如下述:

  • 通識級、操作級及技術級:應具有「年滿十八歲,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 指揮級:應具有「操作級、技術級或專家級合格證書」、「高級中學以上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 專家級:應具有「技術級合格證書」、「專科以上理、工、農、醫等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明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資格」。

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應具備能力
專業應變人員等級及應具備能力

三、取證流程

取證流程圖
取證流程圖

四、訓練機構資訊

訓練機構資訊

 

五、開班資訊及報名方式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最新開班訊息請至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 查詢及報名,亦可查詢課程及得知進一步詳細資訊

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管理資訊平臺 網址:https://erttraining.epa.gov.tw/

系統諮詢專線:049-2345678

 

六、檔案下載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簡章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諮詢專線:049-2345678

 

七、Q&A

Q: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但尚未完成取證,無法進行登載,是否有違法疑慮?

A: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於110年7月1日起施行,並開始辦理訓練,登載之要求將於11271日起執行(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第17條),請於該期間內盡速完成訓練取證並進行登載,即可符合法規要求。

Q:依據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經登載之後要每年度完成再訓練,是否越早登載越早被要求進行再訓練?

A:再訓練之相關規定於11311日起執行,越早取證完成並登載並不會加重業者再訓練的負擔,請放心盡速取證,以免屆期尚未取證、登載完成造成違法疑慮。

Q:我已經接受過五級制的應變人員訓練,可以採認嗎?如何採認?

A:110年7月1日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法規規定之專業訓練者,得於110年12月31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委託之訓練機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

Q:我已經有外國或交通部相關應變人員訓練的合格證明,可以採認嗎?能換證嗎?

A:已取得符合美國聯邦法規 29 CFR 1910.120(q )標準訓練合格證明,或取得其他國家之訓練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本署委託之訓練機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申請核發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依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取得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證明書有效期間內,亦得向本署委託之訓練機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申請核發通識級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惟其有效期限與證明書有效期限一致。

Q:同等級資格認可及換證已於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但尚未測驗或審核通過,是否會影響取證?

A:只要在辦法施行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相關測驗或審查均通過,並不會影響取證。